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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劫持竞争主页种不正当浏览器是一也

          时间:2025-05-10 17:34:36 来源:星芒云坊 作者:综合 阅读:901次

           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《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(公开征求意见稿)》提出,浏览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,器主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页劫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,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: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持也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,插入跳转链接、种不正当嵌入自己的竞争产品或者服务链接;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,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浏览链接,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;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器主行为。

            《意见稿》的页劫上述规定,意味着浏览器主页劫持将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范畴。持也作为流量劫持的种不正当一种具体类型,浏览器主页劫持是竞争指用户设置的主页网址,在用户不知情时被强行篡改为其他网址,浏览当用户打开浏览器后,器主显示的页劫页面变成劫持者设置的页面。浏览器主页劫持不仅侵犯用户自主选择权,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,影响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,必须坚决遏制。

            此前,监管部门对浏览器主页劫持的反制,一般多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开出“处方”,并提倡商家信守自律承诺,而没有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的范畴进行惩处。现在市场监管总局明确把浏览器主页劫持定性为不正当竞争,不仅体现了治理的创新,也丰富了反制浏览器主页劫持的监管手段,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。

            能否对浏览器主页劫持祭出反不正当竞争利剑,关键要看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。互联网经济的核心之一是流量,控制浏览器主页则是获取流量最便捷的方法之一。有了劫持所得的流量,浏览器主页劫持者就可以将其用于广告投放、推广应用甚至个人隐私收集等方面,赚取非法利润。这种技术手段的应用,虽然在表面上只是侵犯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,但在客观上会使其他诚信守法的商家利益受损,将其界定为不正当竞争,契合反不正当竞争的实质内涵。

            我国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,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,实施妨碍、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。据此规定,商家利用技术手段对浏览器主页进行劫持,已是不折不扣的不正当竞争。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,浏览器主页劫持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案例也并不鲜见。可见,对商家强行实施的浏览器主页劫持行为祭出反不正当竞争利剑,既于法有据,也契合法理逻辑。

            相比其他惩戒手段,对浏览器主页劫持行为套牢反不正当竞争“紧箍咒”,具有不可比拟的治理优势。此举不但可以大幅提高违法成本,有助于在最大程度上遏制商家强行实施浏览器主页劫持的霸王行为,也有助于为所有市场主体打造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。市场监管执法部门要切实用好这把利剑,不让商家任性实施浏览器主页劫持的伎俩随意得逞。

           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,诚实守信、公平竞争是核心要义。利用技术支配优势地位实施浏览器主页劫持,已构成不正当竞争,就此问题反不正当竞争,不仅是纠偏失范商业伦理的客观要求,也是把商业竞争规范在法治轨道上的必然选择。只有对浏览器主页劫持套牢不正当竞争“紧箍咒”,面对高昂的违法成本,商家将更多地选择守规矩,推动技术在商业竞争中释放向上向善的正能量。

          标签:浏览器|主页劫持|不正当竞争责任编辑:陈子汉 陈子汉

          (责任编辑:综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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